夫妻之間的借款協議是否有效?離婚時是否可以追回?-昊本律所
夫妻之間的借款協議是否有效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出借夫妻共同財產給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的個人事務,應當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這筆借款的處理按照協議中約定的方式進行處理,該借條有效,而償還后的款項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下面列出案例:姜淼淼與宋思明結婚兩年。宋思明以做生意為由讓妻子姜淼淼借給自己300萬元并出具了借條,約定了每月利息為1.5%,3個月后歸還。半年過去后發現宋思明沒有將這300萬元投資做生意,而是在外面養了一個大學生。姜淼淼將宋思明告上法庭,要求離婚并償還借款及支付利息。在該案件中《合同法》沒有禁止性的規定夫妻之間不能簽訂借款合同。姜淼淼出借的300萬元是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需要注意的是,返還后的300萬元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a> 查看全部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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